驻马店著作权注册
都说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各种好处,登记的作用各种多。那么你真的了解具体作用吗?不知道的,赶紧看下郑州著作权登记小编在下文整理的知识吧。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
音乐著作权(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那么登记音乐作品著作权流程是怎样?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著作权能否转让
一、著作权能否转让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属于人身权利部分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转让,属于财产权利部分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即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内)。著作权一经转让,著作权人便丧失了转让部分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转让及转移是如何的(一)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二)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著作财产权限制有什么
1、时间之限制
任何之创作均受惠于前人与文化之影响,并非凭空而来,故保护著作财产权应有一定保护期间,否则无期间限制,对于公共利益与文化发展,均无实益。准此,著作财产权于权利期间,其为私有财,即得自由行使,倘逾权利期间者,则为公共财,原则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支付代价与原著作财产权人。
2、事务之限制
著作之创作固有著作人自己之劳心结果,惟亦受社会文化之影响,是著作之创作具有相当之社会性。准此,对于著作财产权之保护,自应谋求折衷之平衡处。基于社会之整体利益,应将著作财产权视为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之一种适当方式著作权法应适度之保护著作权,以维护著作人创作之诱因。为兼顾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亦重视追求国家社会之最大利益,对著作财产权为一定之限制,此限制属著作之公共限制,即准许著作于一定范围与条件下,得供一般人自由使用,不至于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情事,以促进国家社会文化之普及发展。该公共限制的情形有下面四中情况:依据著作利用性质,不适宜为著作权所及;基于公益理由,认为对著作权有限制之必要;基于与其他权利调整之目的,认为对著作权有必要限制之;于无害著作财产人之利益,且属于社会惯行者,亦得对于著作财产权加以限制。
3、强制授权之限制
他人基于必须利用著作之一定正当理由,得申请主管机关准许对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一定使用报酬后,就其著作加以重制。导致著作财产人是否订立契约之自由,受到应有之限制,即所谓强制缔约。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音乐著作之强制授权,其性质属强制缔约之情形。盖音乐具有高度之流通性与极高之使用率,实不宜独占。依据经济分析之观点而论,倘强制授权对于整体经济之利益大于著作财产权人排他使用之利益,基于考虑增进之效益与相对之成本,自应限制权利之自由行使,以达成效用极大化与减少交易成本之目的。综上所陈,著作权法分别依据权利存续期间、事务性质与缔约自由等方面,限制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之自由,实为达成调和著作财产权人拥有私益与社会大众享有公益之目的,并谋求促进文明及文化两大目标总和之效用极大值。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有损害事实?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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