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摄影版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如何计算侵权著作权的损失?一般来说,这意味着作品财产权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加上他死后的50年。“著作权”的保护期从作品创作之日开始,到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一般时期通常适用于自然人作品的出版权和财产权,即这些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的生命和他去世后的50年,截止于他去世后第一个50年的12月31日。
一般来说,这意味着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加上他死后的50年。“著作权”的保护期从作品完成和创作之日开始,到作者去世后150年的12月31日结束。一般时期通常适用于自然人作品的表达权和财产权,即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卒年后50年,截止于陶作者逝世后50年的12月31日。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各大网红的出现,在这个特殊时刻都是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的。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以及产生纠纷后如何划分和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点这里免费咨询,让专业老师判定你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自从短视频平台崛起后,版权问题就一直存在。各平台用户随意转载、剪辑、抄袭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作品,很多短视频作品甚至使用相似的故事、创意和拍摄手法。因为短视频“短”,所以许多短视频“生产者”并不觉得这样作有什么问题,也没有形成版权意识,甚至出现了一种专业的短视频运营者,即所谓的“搬运工”。在短视频野蛮生长的初期,曾经流行过一句话--“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应运而生,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搬运视频号甚至成为了网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短视频的分类及侵权类型。
一、短视频的分类
从制作方式和内容来看,短视频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自行拍摄并制作的短视频。
第二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从电视节目、影视剧等视听作品中直接截取相关片段形成的短视频。第三类,相关人员或商业主体对影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剪辑,并增加其他新的元素组合编辑而成的短视频,如使用视听作品的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等。
相比较而言,第三类短视频因其存在后期加工制作的因素而大大提高了传播热度,比如戏仿类短视频,就是通过对原视听作品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和配音,组合成新的情节;或选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和故事主线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素材加工成精简版,并融入一定的解说或评论,比如近期再次引发诉讼争议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
二、短视频侵权类型
第一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互联网上传播。
第二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
第三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
第四种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他类型的作品改编成短视频。
三、短视频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作品须有独创性。其中,判断的核心要素就是独创性。
四、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
就短视频而言,其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网络主播和播放平台。制作者和播放平台的定义相对清晰。网络主播则是因网络播放平台的繁荣而诞生的一个新职业,主要是指在互联网节目或者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表演、观众互动等事务,并由本人担当主持的工作者。
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制作者应作为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承担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如果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如何在其与短视频播放平台之间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来确定二者的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区分播放平台与主播构成分工合作以及播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两种情形。如果属于前者,则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后者,则需要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
五、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符合合理使用要件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他人作品。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认定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郑州版权登记后,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版权登记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保护,也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权利。那么版权人通过登记版权将享有哪些主要权利呢?一、版权登记后的主要权利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所区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如何选择著作权代理机构?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著作权保护对象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如何选择著作权代理机构首先,要先查看版权代理机构是否在版权局备案,因为只有在版权局备案过的版权代理机构才能代理版权业务。其次,再查看版权代理机构的口碑,也可以侧面看出版权代理机构的服务和专业水平。有些版权代理机构,其售后服务较差,因此挑选的时候尽量多去了解该版权代理机构。
最新文章
- 二七区音乐版权登记费用详解[ 2024-12-23 ]
- 新密影视作品版权办理过程详解[ 2024-12-22 ]
- 荥阳影视版权登记查询指南[ 2024-12-21 ]
- 管城区文字作品著作权代理机构选择指南[ 2024-12-20 ]
- 巩义音乐版权查询指南[ 2024-12-19 ]
- 新郑软件著作权有哪些形式?[ 2024-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