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摄影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适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电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是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未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适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官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时当然我们希望申请的时间会短一些,申请的成功几率会高一些,但是软件著作权容易通过吗?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会比较关注吧,如果你也在其中,请跟着郑州版权登记小编一起来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一下了解吧。软件著作权容易通过吗?
1、第1要看源代码的资质情况,如果原创性不够的话,是有一定的申请风险的。
2、第二要看代理机构的资质,现在软件行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其实申报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这就要看你找的代理机构的资质,不然到时候处理不好被驳回,第二次申报是很难再通过的。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4、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2、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4、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5、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表格材料之日起计算。
6、初审是著作权方面的审查,而不是软件登记的实质审核。
软件著作权容易通过吗?如果您对于此问题也想要了解清楚,而且现在也想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的文章内容吧,毕竟在文章中小编对于此问题,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相信对于您的软件著作权申请也是有帮助的。
网页存档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网页存档服务的工作方式众多网站包括专门的搜索网站,通常会利用具有搜索、归纳等功能的软件,首先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别的内容,并复制在其相应的服务器上存储,接着在将这些复制好的内容依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这样,当使用者键入关键字进行查询时,浏览器就会迅速将键入的指令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从而进行对比、选择,再将最后搜索结果呈现到使用者的终端屏幕上。但这种搜索结果不同于以往的超链接技术,并非是直接连接到网页所在的地址上,而是将已存储在网站特定服务器上的网页资料,按着使用者的特定指令直接传送到最终用户的浏览器上。
2网页存档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正如上面对搜索引擎网页存档的技术特性及工作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此项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下载网页,二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将其下载的网页提供给不特定人。其实,从本质上看,网络上的作品(包括通过上传等方式上载到网上的作品)通常与一般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并无差别。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随意使用(当然指非合理使用),则很明显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首先,此项网页存档服务的第一阶段——将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下载、复制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侵权风险。因为这种下载复制行为不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且还会对有些著作、作品的图书销售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此项服务的第二阶段——将下载的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提供给不特定人。这种行为则明显存在着侵权的故意。因为假如退一步来讲,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话。那麽,第二阶段的行为明显是超越著作权法规范的合理使用的目的的,而显然有着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网站所有者在提供网页存档服务时,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显然是该服务的一个行为,那麽则显然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可能。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探讨此项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就必须明确讨论这项服务的各种行为是否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属于合法行为。否则,则显然存在着侵权风险。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物权”,通常采取的是“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无此权。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将为给他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任意下载他人作品全文并随意将其提供给不特定人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况且无论是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页存档服务显然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某影视公司委托某编剧创作一个剧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剧本的著作权归该影视公司的,遵循合同约定。那么,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影视剧本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适用于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影视公司将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委托创作合同》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剧本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作品的样本,即完整的剧本样本。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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