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软件著作权也是常见的转让主体之一,那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1、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大家都懂得河南省版权登记后可以用来保护作品,但除了保护作品外登记作用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不懂的要认真看看本文了哦。
一、版权登记作用体现
1、保护作用: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也可凭此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2、增值作用: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使其增值。
3、宣传作用: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可以将版权证明作为宣传公司实力的方法,提升公司形象
4、求职及职称晋升:对于个人而言,版权登记证明可以反映自身实力,在求职及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加分项。
二、版权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版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版权登记,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通过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另外,版权是公司无形资产的代表,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如果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可以通过质押版权获得银行贷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那么版权登记的费用多不多呢?版权登记要走哪些流程呢?
1、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梗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3、提交版权登记所需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版权登记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会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当天开始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没有提交补正资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再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2019获取著作权的三种方式!
在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制度。但取得著作权可不止这种方式哦,小编在本文为大家介绍下现在各国获取著作权的三种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注册取得制度的出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动取得制度(注:我国)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也称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或自动保护原则。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但缺点在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所以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作为补充。
三、其他取得制度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美国的版权法即采用此制度。2、版权标记取得制度。《世界版权公约》即采用此制度,该公约规定,一切已发表的作品均应加注版权标记,否则将视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3、出版取得制度。即依据属地原则,以作品在一国境内的首次出版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标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权。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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