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文字作品著作权包含的类型
版权许可登记一般是指版权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人可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填写版权合同备案申请表,再将申请表打印出来与其他材料一同提交到版权登记中心,通过审查,可以取得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证书。版权许可登记的办理周期是30个工作日。
◆版权许可登记所需材料: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5、查询结果。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版权许可登记的作用: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对著作权合同约定转让或许可的权利内容进行登记。通过著作权合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著作权纠纷,减少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并能帮助权利人有效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版权许可的权利种类: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版权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两种。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某种特定方式专有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该使用人对作品享有独占和排他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另一方当事人以某种特定使用方式,非专有的使用其作品。
受托人成作品后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那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来看看郑州著作权登记的相关介绍。
一、委托作品的认定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而是职务作品。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而职务作品的作者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三、注意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软件著作权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可能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不过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展开,我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会对软件著作权有新的认识,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评估,它的作用是什么,要经过哪些流程才能完成评估。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聊聊软件著作评估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软件著作权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可能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不过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展开,我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会对软件著作权有新的认识,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评估,它的作用是什么,要经过哪些流程才能完成评估。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聊聊软件著作评估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软件著作权评估的概念软件著作权价值越来越被企业所认识。软件著作权收益能力现已成为企业利用所有资源寻求收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所以软件著作权价值强调未来利益。
二、软件著作权评估的目的1、软件著作权评估增资软件著作权评估后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软件著作权评估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软件著作权评估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软件著作权评估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2、软件著作权评估融资、质押贷款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当中。在企业经营时,可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也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的无形资产。3、软件著作权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软件著作权评估为软件著作权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清晰的了解到软件著作权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同时,为软件著作权权人及企业在对外维权上提供了专业的索赔价值的保障。
三、软件著作权的评估流程软件著作权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流程1、软件著作权评估申请2、整理提交材料→初审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专家论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5、申请企业凭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办理银行贷款、企业增资等。
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未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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