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软件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因此,上述案件都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
首先,百度的链接行为属于变向的商业目的,其为了提高点击率以获取更高的广告费用,其次,其链接的大多是侵权作品,同时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香港的BT侵权案,其提供侵权作品――盗版影片种子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只是环境从现实生活到了网络)更谈不上合理使用。从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者的共同点,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行为促进了侵权作品的传播。所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促进侵权作品的传播都属侵权。但随着国家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人们维权意识的加强,网站运营策略的变动,促使网络侵权作品的数量下降。如:音像制品(主要是MP3)的下载服务进入正版收费阶段。那么上述的链接、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呢?在这种作品来源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以上条件似乎都已符合,但仍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链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HTML),即在相关的图形和文本之间建立导引,使得由某一图形或文本可以直接进入另一图形或文本。在浏览网页时,能从一个网页转到另一个网页、从网页的一处转到另一处,或转到不同的站点。[8]链接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属于不同主体的服务器之间的系统间的链接。链接的对象可以是某一网站或网站中的某个特定网页,它使得一个网站上的文件能被另一网站上的用户使用。因此它使得作品的传播更为便捷和广泛,降低了大众接触作品的成本。无传播即无权利。[9]从某种意义上说,链接技术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因此,只要链接的对象是合法的,链接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属合理使用。然而我们不能因为现代传播技术(包括链接)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一定的创作条件和利益。导致创作变得相对容易就推导出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相应降低的结论。因为又有谁能否认机械化导致耕作的容易致使农民不应收获庄稼或应少收获庄稼。[10]因此,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缩小作者的利益从中获取了更多的好处是没有根据的。加之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网站(百度等搜索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其违背了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理论根据,导致网络环境里设链者与被链者权利的相对失衡,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此种链接的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2、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11]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下文件的交换传输与资源共享,许多人认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只是网友间出于共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不少人却认为这属于商业行为,只是其局限在货币没有出现时的物物交换。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货币作为媒介就否认其商业的性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充分为之证明。1只羊=2把斧=1件上衣=一定量的其他商品的物物交换属于商业发展的早期形式。但此类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物物交换,因为其交换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对原作品的控制,其对作品占有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可以将此种行为理解为一种不完全的盗版。
著作权的宾语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在著作权的范围内有几个类别,无论是影视作品还是一些文章等等。所有这些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网上流传的许多文章都被赋予了权利,但其中有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那么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呢?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著作权受保护主体著作权受保护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保护的主题是什么?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依法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由法人承担的作品,由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的意志,承担非法人单位的责任。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
4.外国人。作品首次在中国出版的外国人,依法享受著作权优惠;
5.(1)接受已故作家留下的作品;(2)古籍中无作者或作者不清;(3)将一些作品国有化;(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在保护期内没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专业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需要由法律确定。
著作权受保护对象:
1。书面作品。书面作品是指以语言或其他等同于语言的符号的形式表达作者情感和思想的作品。第二,口头作品。口头作品是指用口头语言创作的,不受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讲、讲座、法庭辩论、演讲、布道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件。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可以用旋律节奏和声演唱或演奏,用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流行歌曲、交响乐、弦乐、爵士乐、打击乐等。
2.戏剧和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完整的戏剧,而是指表演戏剧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义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和程序安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记录下来。
4.杂技艺术作品:根据《二+法实施条例》,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以身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驾驶技术、蹬踏技术、手技、托举技术、走绳、空中飞人和民间杂耍等形式。
5.美术和建筑作品。艺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审美平面或以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6.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器材,合理运用光学和化学原理,在感光材料上再现客观物体图像的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在某种记录媒体上制作的作品,由一系列有声音或没有声音的图片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解释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和示意图。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编码指令,以获得某个结果,或者是一组符号指令或符号语句,它们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一些新作品。这项规定可以使法律长期保持稳定和灵活。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种类繁多,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和建筑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代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措施由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授权另行制定。
什么照片有著作权
一、什么照片有著作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原创的照片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创的照片无论是否发表,都具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申请在哪里申请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1、郑州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著作权登记机构。2、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核心的机构一般有两个。一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主要职能:负责著作权涉外合同的审批、登记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报批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版权贸易活动;指导版权保护组织的反盗版工作;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二是版权执法处(版权争议调解处)。主要职能:受理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盗版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检查本地区发生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本地区发生的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主持调解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在申请著作权登记之后,登记机构需要在受理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一般作品普通登记版权整体流程大约时间为20-25个工作日。
原创作者为保障自己的权益,都会在作品完成后对其进行版权登记。现今可登记的作品类型有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软件等,但如果想登记的作品并不符合可登记的作品类型该怎么办呢?以游戏版权登记为例,为你讲解。
●目前《著作权法》中规定可登记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但游戏似乎看起来并不属于以上任一作品类型,
●其实游戏版权登记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以美术作品形式登记该种形式进行操作,主要是将游戏中的元素形象以美术作品形式进行版权登记,这往往涉及从游戏应用软件图标、游戏启动界面的特定图案,到游戏中某些特定场景、主要的角色形象等一系列能够体现其独创性劳动成果的以线条、颜色、图案或组合而表现的内容。第二种:以计算机软件形式登记该种形式进行游戏版权登记,主要操作为将部分软件源代码提交登记部门备案并获得版权登记。具体以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的方法和所需的材料为准即可。
●游戏版权登记其它注意事项:1.游戏中部分元素进行版权登记,但并不能证明其它元素的合法性。2.没有进行版权登记的游戏元素,也可以被认定为作品,作者并享有版权。游戏虽不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可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但可通过其他形式操作游戏版权登记。其他作品类型也可进行同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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