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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版权登记的相关材料都有哪些?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1 08:35:16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那么,河南省版权登记的相关材料都有哪些?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二份(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7、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材料:可参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有效存在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软件登记证书、软件设计文档、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发表的证据等。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人对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被告几乎不可能从这一方面下手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

第二,发生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事实。执法机关在现场检获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由于非法复制软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侵权人也有很强的警觉,因此很难人赃俱获、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提单、发票、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争取需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能串联起来得到唯一性的结论,且与代证事实必须一致,没有矛盾。被告如果想要对原告作出反驳,也可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还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通过原告账务账簿中侵权前后软件销售量的对比以及被告账务账簿中侵权软件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等可以推定原告在软件著作权被侵犯后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对于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实中,原告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比较困难,因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直接揭示出来,只能通过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断来进行间接地证明。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中均未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但是从该法第10条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法倾向于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因为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违反约定、明知或应知等行为方式,均应当为故意或过失而为之,所以,原告可以通过被告侵权的外在表现判断其主观形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找代理机构,如果申请的软件技术含量很高,就需要找资深的专业人士指导。申请登记时,需要专业人士帮助把握软件的申请流程和方式以及公布时的操作。

如何办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一)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一、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

可以申请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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