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如何申请版权登记呢?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舞蹈如何申请版权登记这方面的问题,下面,河南省版权登记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舞蹈作品版权登记的官方费用是300元。
因为版权登记可以作为主张权利和提出行政处理的证明文件,近几年,版权保护意识上升后,版权登记的数量也在明显上升。中国国家版权登记中心这个名称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名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叫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是目前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
该中心首创提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体系,并以此为核心建构了国家互联网版权基础设施。目前版权中心包含的服务项目包括国内外版权登记、数字版权服务、版权鉴定、版权咨询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版权法律服务、版权综合服务、作品保管、版权培训与宣传等。
国内外著作权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提供各类著作权登记的受理、咨询、查询、收费、发证一站式版权登记窗口服务,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版权登记服务。以DCI体系为核心的数字版权服务包括:数字作品版权登记、 第三方版权费结算、合作运营“华云音乐”平台、 网络版权监测与快速维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鉴定资质,为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版权异同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鉴定范围: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异同性的鉴定,即对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计算机软件、私服、外挂、图形、网络游戏等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异同性进行比对并出具鉴定报告。
版权咨询服务包括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区域版权产业研究咨询服务和创意孵化器。是依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指引》为企业提供版权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以国家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对各地区版权产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参考性建议,为政府机构、大型版权相关企业及海外机构提供专项或综合性的版权产业咨询报告。
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是根据用户需求,开展指定年度特定区域内(全国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系统分析,或开展特定领域中近年来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另外版权保护中心还支持开展版权相关培训;组织版权知识宣传、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中国出版“走出去”战略,促进国内优秀作品走向国际市场。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误区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转让有四大误区,也许许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误区1: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误区2: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误区3: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误区4: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但是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善意第三人在进行软件交易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由于其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且没有过错,因为其他原因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公平原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善意软件持有者的侵权责任自己不承担,而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只有在该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提供者追偿。实践中对此理解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侵权软件的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有限的侵权责任,即履行销毁侵权产品的义务。
现行《条例》第三十条已经明确规定: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软件受让方如果受让的是侵权复制品,仅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必须承担。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是采用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推断第三人侵权并且承担责任。他必须要停止使用该侵权复制品,同时要将侵权复制品予以销毁。对于停止使用并且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软件受让方必须再向真正的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方能够继续使用。该"合理费用"的数目一般可参照该软件非专有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来确定。
新闻评论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吗著作权法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a)法律和条例、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其来源和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三)百种日历、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
时事新闻是什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关于审理2级以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已向大众媒体通报的简单事实新闻属于时事新闻。因此,法律只承认简单的事实新闻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受著作权保护为什么当前新闻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除了当前新闻、公式和日历,还有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为什么当前新闻没有应用著作权保护?为什么当前新闻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不受著作权1定律保护的对象。这里的关键是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事实上,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定律的调节。然而,作者根据当前新闻创作的当前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从三个方面保护时事新闻作品:
第一,确认作者享有时事新闻作品的个人权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并有权署名和修改时事新闻作品。
第二,就作品的产权而言,著作权个人有权发表当前的新闻作品,并有权获得出版报酬。
第三,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作权人在时事新闻作品中的产权。时事新闻作品出版后,其他人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传播时事新闻,无需获得许可或向2人以上付费。
但是,如果时事新闻作品被用于非传播时事新闻的目的,如出版新闻作品和新闻照片,则时事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用户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受著作权定律保护的物体。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个人权利和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即作者权、修改权、出版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但著作权人的用益物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它们,不需要获得2人以上的许可,也不需要为报纸出版和电台广播向他们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些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个人权利,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不得写成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的正式翻译是指相关部门将法律正式翻译成其他民族语言或外国语言,即法律的翻译。法律的正式翻译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机关其他文件的正式翻译,是指有关机关将该正式文件正式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即该机关对该正式文件的翻译。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正式翻译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官方翻译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中的保护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受到保护,但用益物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正式译文出版后,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也无需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是,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正式官方翻译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3定律保护的物体。日历、总表、总表和公式揭示的日期、节气和节日不受著作权法律的约束,但日历、台历和人们根据日历绘制的日历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一般的数值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和对数表,不受著作权方法的保护。但是,非通用表,如作者创建的五代以内的血亲表,受著作权方法保护。普通表格,如普通发票和普通会计账簿;公式这些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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