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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著作权登记的原因及登记事项有哪些?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04 08:44:10

著作权不需要登记也可取得,但为什么国家还是提倡大家积极主动的去登记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讲解下郑州著作权登记的原因,以及哪些事项可以申请登记。

一、著作权登记原因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职务作品等,这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来减少相关权利纠纷。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3、著作权登记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版权登记1、根据自愿原则,对条例规定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drm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版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仅仅是对个人而言,对国家、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的关键。只是有很多人并不能明确的认识到版权保护重要性,所以会对它不太了解。那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drm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它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创作者完成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作品的权属问题。如果创作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所持有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打消被转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顾虑,安心进行交易。且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

2、它加强了对作者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3、它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会推定著作权登记证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著作权与版权真的一样吗?

很多人肯定都认为,著作权跟版权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但是,两者真的就如大家所想的那样完全一样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相信大家读了之后问题就都明白啦。

一、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二、两者的区别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了促进公众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这些权利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体现来。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

法律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六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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