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郑州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及适应哪些作品
郑州版权登记有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都适应着不同的作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郑州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及适应哪些作品。
1、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2、著作权合同备案
权利人就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进行交易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就相关合同进行的登记,具体一般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
3、著作权质权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如果以著作权出质的必须进行有关登记。其中出质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
登记主要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对其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等有关权利事项进行的登记。因为以上这些权利虽然不直接属于著作权,但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所以对该类权利登记,可以起到一样的作用与效果。
版权的保护期有多长?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著作权的有效期。在著作权期间,著作权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到期后,著作权将丢失,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在中国,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分开规定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法律永久保护。出版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产权保护期相同。公民作者死亡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根据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和作品的性质,保护期不同:
(一)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死后50年。作者去世后,保护期从次年1月1日开始,至第50年12月31日届满。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著作权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除外),其发表权、使用权和稿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律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出版、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其著作权将不再受到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加上他去世后的50年,但50年的计算是从合作作者中去世的作者的死亡时间开始的。
(五)作者不详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一旦确定了提交人的身份,则应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独家产出版权。根据合同,图书出版者享有独家版权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音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项工作的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公民著作权保护时限,著作权保护时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在著作权期间,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著作权过期,著作权丢失,作品进入公共领域。那么对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长?公民著作权保护期时间什么是公民著作权保护期时间?
(1)、著作权个人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自然人:作者的一生加上他死后的50年,在他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作品出版后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②+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的性质和著作权的主体,保护期规定如下。
1.提交人作为公民的保护期是提交人的一生和他死后50年,并在他死后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它将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版权法将不再保护它。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然而,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版权法将不再保护它。
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
第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内容,而软件作品与传统的作品有所不同,其实质只是纯粹的科学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规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软件具有相同实质,软件间的区别大部分就在于构思,软件作品的构思不受保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受保护,即程序代码受保护,但若一软件作者费尽苦心独具匠心编写的程序构思、创意被他人抄袭,他人利用另一种编程语言翻译其作品(由于技术进步,可能出现以说明书等文字材料为基础复制软件的事件),按现行著作权法,创作人的脑力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著作权法只禁止抄袭,并不禁止两份独立创作作品的相似,对二人独立开发出来类似的软件怎样区别;怎么界定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分析法开发出的类似软件;对通过修改或改变语言形式制作的抄袭品、仿制品怎样处理,现行著作权法无所适从,善良的软件作品独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容易受到损害,其症结同样是因为软件构思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三,传统的著作权法只禁止他人为营利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仅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意味着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围,此点正中盗版商、侵权者的下怀,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励,盗版市场合法发展,软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的修改权,即他人无权对版权作品进行修改,而计算机软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断完善,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修改意味侵权行为的产生,显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个人)或者50年(单位)。反思一下,如果借鉴部分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以上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首先,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者的思想内容,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专利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就意味着软件作品的构思可以得到保护,因为撇开了逻辑算法等自然规律,作者构思、创意也是利用自然规律得出的产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复制作品的行为将容易认定得多,其次,专利保护的程度较高,一旦授予专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该项软件产品,从这一点出发,专利法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利益。
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
一、怎么界定应用软件侵权
应用软件侵权的界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软件著作权可以多少个人申请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合作开发的,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三、使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属于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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